減少親密關系暴力的方法因人而異,因組合而異,但尊重和寬容是普世性的,不怕有矛盾,但積極化解矛盾,則是必須的
3月21日,杭州殺妻案被告人許國利被執(zhí)行死刑。聯(lián)想到近期發(fā)生的香港名媛碎尸案、蘇州殺夫藏尸案,再往前的上海殺妻藏尸、孕婦被丈夫推下懸崖等,都曾引發(fā)社會高度關注。
(資料圖)
夫妻關系是除血緣外最為穩(wěn)定的親密關系,我們常用人生伴侶形容其無法替代的重要性。夫妻間血刃相向,特別令人從理智上、情感上難以理解和接受。一個個案件令人觸目驚心,人們不禁追問,原本是最親密的愛人,為何成為了枕邊最危險的兇手?
↑杭州殺妻案被告人許國利庭審現(xiàn)場。梳理近10年的這類案例,在起因解釋上往往可以看到家庭糾紛、長期積怨等關鍵詞,有著始于親密,終于仇怨的味道。撕裂的親密關系,形成矛盾沖突的“引子”常常是幾類因素的相互交織:因財產(chǎn)的使用、分配尤其是主導權(quán)產(chǎn)生沖突;因家庭內(nèi)外的分工與責任落實產(chǎn)生沖突;在子女教育的理念、方式上產(chǎn)生沖突;在生活習慣、人際交往方式上產(chǎn)生沖突;在如何處理對方原生家庭關系的態(tài)度與做法上產(chǎn)生沖突;日常二人相處時的交流方式、矛盾化解方式、話語權(quán)的掌控產(chǎn)生沖突等。
不幸福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但沒有哪個家庭是不存在矛盾的。一個關鍵問題是,親密關系中的矛盾怎么會激化到殺人的地步?
在犯罪心理學看來,如果目的是殺人,結(jié)果是一方的死亡,在此行為的背后必然存在推動行為的動機,它可以從作案人能從殺死對方中得到什么好處即獲得的收益中反映出來。表面上看,親密關系殺人往往為獲得財產(chǎn),為宣泄仇恨,為表明占有,它們分別屬于財產(chǎn)性動機,情感性動機,自利性動機等。而實際上,親密關系殺人有著更深層但并不復雜的殺人動機——所有的糾紛無非就是各執(zhí)己見,認為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未能在家庭中獲得話語權(quán)。選擇殺人的根本,是為了破除家庭約束而隨心所欲,是為了爭奪支配權(quán)和控制權(quán),既可以是對家庭財產(chǎn)的支配,也可以是對自己的時間、空間、理想的支配,它可以帶來安全、自尊、自我實現(xiàn)的需要滿足,而這些都是在對方存在的情況下難以實現(xiàn)的。和大多數(shù)犯罪一樣,此類犯罪最核心的追求仍然是利益,而非簡單的情感。
在婚姻初始,絕大多數(shù)人都抱著良好的愿望,血腥的殺戮絕不是婚姻的目的。但由于個人之間在觀念、能力、條件、個性、認知等方面的差異,每個婚姻都必然有磨合的過程,它特別需要雙方抱著寬容之心去投入,以家為中心還是以自己為中心,考慮家庭整體利益與發(fā)展還是更在乎個人得失,將直接影響親密關系的質(zhì)量,乃至影響婚姻中產(chǎn)生摩擦的頻率和程度。
家庭中沒有你死我活的矛盾,很少會因為一件事情而導致極端的仇恨。大多數(shù)親密關系殺人案件的犯罪心理形成,往往與一方或雙方無法適應新的家庭生活或夫妻關系有關。比如理想與現(xiàn)實的沖突,柴米油鹽當然不如戀愛階段的花前月下美好;比如投入與收益的差距,有付出但體會不到獲得感、成就感和幸福感;又如角色變換產(chǎn)生的不適,承擔家庭義務,尤其是父母責任成為他們從未經(jīng)歷過的新課題;再如對現(xiàn)狀不滿而誘發(fā)對今后繼續(xù)生活的恐懼……婚姻中的一方或雙方,投入的沉沒成本越多,對另一方的失望和埋怨也就越顯著,越容易將自己不開心、不自由歸咎于另一方,并且在情感上萌發(fā)對另一方的厭惡,甚至祈盼對方消失。犯罪心理的演變過程經(jīng)歷了從量變到質(zhì)變的積累,如果將每次沖突視為小溪流水,一旦匯集起來,所積蓄的力量不容小覷。
如果做個分類,親密關系殺人案件的犯罪決策有三種:一是忽視風險,這在家暴致死案件中多見,施暴者并非希望殺人,但放任其可能性;二是接受風險,寧愿被判刑,也要置對方于死地,往往存在長期被對方欺辱的情形,抱著長痛不如短痛的態(tài)度殺人;三是規(guī)避風險,既想達到讓對方人間蒸發(fā)的目的,又希望逃避法律的制裁——這種情況最為多見,既是表達厭惡的情感性殺人,也是從對方死亡中獲取利益的工具性殺人,杭州殺妻案、蘇州殺夫案都具有該類特點。在這種情形中,作案人不僅要謀劃如何殺死對方,更要設計如何處理尸體,如何與被害人的人際關系和警察進行周旋。他們在媒體、他人面前的“演戲”都是趨利避害本能驅(qū)動下的保命行為,給公眾的感覺也最為惡劣。
親密關系殺人案件雖是小概率案件,但最容易觸碰公眾的防衛(wèi)神經(jīng)。近幾年,大家都希望尋求一些識別、防范危險親密關系的方法,實話說,這挺難的。因為婚姻等親密關系不是一個人可以決定的,即使A和B的婚姻不幸福,不等于A和C的婚姻也不幸福。不能僅僅將“對方”視為危險,而忽略了雙方的組合才是問題的根源。
從案例中不難發(fā)現(xiàn),雙方共同組建家庭,應該盡量保持平衡態(tài),任何一方過于強勢,即使并非故意表露,都容易打破平衡,導致弱勢的一方體驗到不平等和低自尊。因而,減少親密關系暴力的方法因人而異,因組合而異,但尊重和寬容是普世性的,不怕有矛盾,但積極化解矛盾,則是必須的。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馬皚(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心理學教授)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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