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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借酒消愁,但卻因酒殞命。16歲小伙醉酒后意外墜亡,這朵生命之花正值盛放卻黯然凋落,責任由誰來擔?8月29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這樣的一起案件。
16歲的小林在老家讀到初三,經同齡人小元介紹外出務工。2022年11月某天凌晨,兩人因煩悶失意相約到附近飯店聚餐。小林、小元邊聊天邊吃飯,不知不覺每人就喝了四五瓶啤酒下肚,還將自帶的52度白酒喝下半瓶。之后,兩人仍覺不盡興,又喊來朋友小秦(14歲)和戴某(20歲)前來一同聚會。
這場聚會從凌晨三四點持續(xù)到清晨七點,小林、小元和小秦三人共喝下了28瓶550ml的啤酒和1瓶白酒。酒后,小元因想到傷心事痛哭。眾人安慰之余,聽到鄰桌傳來的笑聲,感到無比刺耳,于是與鄰桌發(fā)生沖突,警方迅速介入處理。在糾紛處置過程中,小林掙脫警務人員阻攔,逃離了現(xiàn)場。當日早晨,小林被發(fā)現(xiàn)在附近大廈的負一樓天井處墜亡。
小林父母突遭喪子之痛,無法接受,認為小元、小秦、戴某作為參與者,對小林有勸酒行為,且未履行照顧護送的安全保障義務;四人聚會的飯店則多次向三位未成年人提供酒品,且在小林醉酒后未提供及時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具有明顯過錯。于是,小林父母將小元、小秦及監(jiān)護人、戴某以及飯店一起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總額的40%。
庭審中,小元辯稱,啤酒由飯店提供,而白酒是小林自行購買的;小秦、戴某均表示聚餐時未有勸酒行為,糾紛發(fā)生后,小林掙脫警察離開,其他人因處理糾紛需要也不存在照護小林的可能性。飯店經營人則表示,從外貌無法判斷小林、小元是未成年人,且小林年滿16周歲、有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應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不應由飯店對事故發(fā)生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林、小元相約共同飲酒,小秦、戴某受邀參加聚會,沒有證據證明三人存在勸逼小林飲酒情形,小元、小秦、戴某對小林大量飲酒并無過錯。共同飲酒者對同飲醉酒人、飯店對醉酒顧客,雖有一定的照護義務,但小林系掙脫警察阻攔離場,該事實系共同飲酒者及飯店無法預料。因此,不能認定共同飲酒者及飯店未能履行照護義務存在過錯。
小林雖系未成年人,但在父母知情下來錫務工,放縱飲酒導致醉酒,后又掙脫警方阻攔逃離現(xiàn)場,最終意外墜樓身亡,他個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有明顯過錯。
但《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且對于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飯店在難以判明小林、小元是否是未成年人時,未查驗身份證,故飯店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終判決飯店對事故發(fā)生承擔5%的賠償責任。
(《零距離》記者/胡艷 通訊員/錫法軒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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