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施行,高空拋物罪作為獨立罪名的首日,江蘇省溧陽法院審理了首例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去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樓)與王某某因言語不和發(fā)生爭執(zhí),徐某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fā)覺后向樓上質(zhì)問,徐某某聽到質(zhì)問聲后,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溧陽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行為已構(gòu)成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記者 顧敏)
標簽: 江蘇省高空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