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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撞了人是要賠償的,但如果本身就有一定的基礎性疾病,發(fā)生交通后又受了傷,索賠時對方能將這一點作為理由少賠點嗎?今天(6月30日),鎮(zhèn)江句容市人民法院發(fā)布了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2020年7月1日晚上10點多,王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句容市312國道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與由南往北方向往312國道上倒車的李某所駕駛的重型半掛車撞上,王某多處受傷。交警部門事后認定,雙方承擔這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王某到南京住院治療,進行了心臟主動脈支架植入手術,花費了7萬多元。王某損傷后被鑒定為八級傷殘。之后,王某將李某及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總計32萬元。
鎮(zhèn)江句容市人民法院下蜀法庭法官助理徐偉介紹:“被告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抗辯說,王某在事故發(fā)生前就患有心臟主動脈夾層、高血壓、冠心病等多種疾病,針對其治療自身基礎性疾病所產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減,同時還應考慮基礎性疾病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參與度?!?/p>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自身的基礎性疾病對這次事故中造成的損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些病癥并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與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之間也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王某不應當為自身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治療、傷殘存在一定影響而要自負責任。
徐偉介紹,“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guī)定的過錯,是指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是侵權人行為時一種應當遭受譴責的心理狀態(tài),法律要對此進行否定性評價,讓其承擔侵權責任。而受害人的自身缺陷或舊疾等特殊體質,并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中的‘過錯’的內容,個人體質屬于客觀的狀態(tài)。”
因此,法院沒有支持保險公司的主張,判決賠償王某總計24.8萬多元。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請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決。
(《零距離》記者/劉舒 編輯/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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